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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商标】终于改名了

发布时间:2024-01-03 06:23:20人气:

  【体育商标】终于改名了根据启信宝,1月12日,原名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新增一则变更事项:更名为“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旧章程随后重新制定,但经营范围并未变更。

  此外,“乔丹”商标因超过《商标法》规定的五年争议期而不可撤销,上海法院判决乔丹体育应采用包括区别性标识等在内的合理方式,注明其与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关联。对此,乔丹体育(现名中乔体育)声称,该公司对中文“乔丹”商标的“合法使用权利”不受影响。

  据微信公众号“上海二中法院”消息,2020年12月30日天博官方,上海二中院对前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诉乔丹体育公司、百仞贸易公司姓名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

  经审理,上海二中院认为,乔丹体育公司是在明知迈克尔•乔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擅自选择“乔丹”二字进行商标注册、登记“乔丹”商号、将乔丹球衣号码“23”和其两位儿子的中文译名均注册为商标,其指向性非常明显,足以认定其具有导致或放任公众产生混淆的故意,故乔丹体育公司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

  由于乔丹体育公司注册的部分“乔丹”商标早已超过了《商标法》上的五年争议期,成为了不可撤销的商标,故对该部分商标应采取合理方式以阻断社会公众对原、被告之间关联性的联想,这样既达到了停止对原告姓名权侵害的目的,也兼顾了《商标法》关于五年争议期的立法目的。由于原告在本案中明确表示不主张经济损失,故法院仅就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诉讼中的合理支出进行裁判。

  据此,上海二中院依法判决乔丹体育公司公开在报纸和网络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澄清两者关系;乔丹体育公司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乔丹体育公司应停止使用涉及“乔丹”的商标。

  但对于超过五年争议期的涉及“乔丹”的商标,应采用包括区别性标识等在内的合理方式,注明其与前美国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关联;乔丹体育公司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万元;乔丹体育公司赔偿原告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2年起,关于中文乔丹“姓名权”的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受到社会广泛关注。2020年3月,最高院作出(2018)最高法行再32号案判决书,乔丹体育公司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被撤。

  提起此项纠纷案,大家最忘不了的就是原告律师拿出乔丹投篮照片与“乔丹体育”商标对比的戏剧性一幕:

  在上海二中院此次作出民事判决后,2020年12月31日,@乔丹体育官方微博 发布公开说明称,本次民事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保持一致,不会影响该公司对中文“乔丹”商标的合法使用权利。

  声明还称,社会公众已经广泛知悉并清楚区分两者之间的关系,该公司也在积极通过各种措施力求避免混淆。“乔丹体育仍将一如既往的做好‘乔丹’品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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